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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全文 |黑陕沪内蒙开启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监测工作

文章导读


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地方省市是如何开展的,都有哪些要求,今天我们整理了黑龙江、内蒙古、陕西、上海等地区的相关文件,快收藏起来慢慢看吧~


 来源:环评互联网


关于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地方省市是如何开展的,都有哪些要求,今天我们整理了黑龙江、内蒙古、陕西、上海等地区的相关文件,快收藏起来慢慢看吧~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现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时限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


各地请于2018年5月10日前,完成VOCs排污单位的筛查,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完成对石化、化工行业的VOCs检查监测,并将检查监测情况报省厅。


2018年11月10日前,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并将检查情况报省厅。


2019年起,将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纳入监督性监测,具体工作计划另行通知。


二、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


各地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


三、保障VOCs监测管理能力


各地要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不具备监测能力的要聘请第三方监测公司开展监测。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要开展对市、县级VOCs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进一步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切实加强VOCs排污单位监督管理,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夯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对VOCs排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稳步推进。


----“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原则。VOCs排污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按照要求开展VOCs自行监测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双随机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 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三、主要工作内容


(一)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没有监测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


(二)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


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


(三)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


(四)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


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


1.检查要求


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及VOCs达标排放情况,详见附件1。


2. 监测要求


(1)监测范围:火电及锅炉、氮肥、电池、纺织印染、钢铁、工业炉窑、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铝工业、农药、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场、石化、水泥、橡胶制品、制糖、制药行业及其他产生VOCs的排污单位。


(2)监测内容: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一般有固定的排气系统。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浓度,一般为厂界,储油罐及法兰、阀门、泵压缩机等连接装置的无组织排放源。


(3)监测时间和频次


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双随机原则”对所有VOCs排污单位进行随机抽测,重点行业不得少于2家。 


(4)任务分工

盟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本地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抽测工作。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抽测工作。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对盟市、旗县级VOCs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检查性抽测工作。


具体监测要求详见附件2。


四、工作进度


2018年3月31日前,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


2018年5月1日前,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


2018年11月1日前,所有行业VOCs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


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


自治区环保厅将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VOCs排污单位的检查性抽测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环保部。


2019年起,将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纳入监测计划,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检查监测,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15前将检查监测报告报自治区监测中心站。


五、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VOCs是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VOCs排放监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组织开展本地区检查监测工作;指导园区管理部门对园区周界及内部开展VOCs检查监测;建立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并通过全面加强VOCs检查监测,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要求,按时开展VOCs污染物自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排查筛选、建立名录库、日常检查、随机抽测深入推进VOCs检查监测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分布、排放和治理情况,切实加强环境监管。


(三)加强能力建设,强化VOCs监测管理能力水平


我区各盟市VOCs监测能力较薄弱。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监测人员的培训,强化人才队伍培养,切实提高VOCs监测能力水平。


(四)强化质控,保证VOCs监测工作质量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承担抽测工作的监测(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质控检查。质控检查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根据需要开展实验室内比对监测。


承担抽测工作的各级监测(检测)机构要对本单位出具的所有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严格按照环境监测相关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监测,不得弄虚作假。


各级监测(检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汇报。


(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参与


排污单位应主动通过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环境信息,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工作的通知

陕环监测函〔2018〕51号


各设区市环境保护局,韩城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精神,加强我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现将《陕西省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但重点区域臭氧浓度呈明显上升趋势,尤其是在夏季已成为部分城市的首要污染物。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降低大气环境中PM2.5和臭氧浓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专人,积极开展以排查筛选、日常检查、随机抽测为主要内容的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为全面推动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夯实基础。


二、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


各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则,积极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开展。


(一)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将挥发性有机物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中,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自觉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


(二)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要加强辖区内工业园区周边及内部挥发性有机物的监测,逐步建设挥发性有机物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掌握园区周边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情况,逐步建立健全“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和应急响应机制。


(三)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名录库。要根据辖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


(四)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管理能力建设。要确保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做好相关技术指导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管理水平。


三、具体要求


(一)各市(区)尽快将辖区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名录进行排查、筛选、核实,务必于3月底前,以公文形式上报省环保厅监测处,同时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并附电子版。


(二) 4月30日前完成对石化、化工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省环保厅。


(三)10月30日前完成所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


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省环保厅。


(四)2019年起,全面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前将上一季度检查监测结果情况报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五)各市(区)对上报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3月7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


为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和本市2018年度环境监测工作计划的要求,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VOCs监测工作的重要意义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本市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PM2.5浓度显著下降,空气质量总体改善明显,但臭氧达标率呈下降趋势,臭氧污染问题日益突出。VOCs是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响,而加强监测是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的基础,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积极开展以排查筛选、日常检查、随机抽测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二、总体要求


1、问题导向,聚焦重点。结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实施,重点加强影响局部区域环境质量、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厂群矛盾比较突出的固定污染源监测,分类推进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


2、权责清晰,强化监管。固定污染源应当明确达标排放的主体责任,自证守法;园区管理部门要了解园区周界及内部的环境质量状况,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依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把监测作为建立健全环境治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支撑。


3、有序推进,滚动实施。根据国家要求,2018年5月底前完成排污单位名录梳理和专项检查监测工作;下半年起结合日常监管要求的落实,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全面纳入本市及各区年度监测工作计划。 


三、工作任务


(一)确定VOCs排污单位名录


工作内容:我局根据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年度监测工作计划,确定了本市重点VOCs企业清单(附件2),请各区结合排污许可证的核发情况以及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和产排污特点,对VOCs排污单位进行排查筛选,查漏补缺,确保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最终形成本市VOCs排污单位名录,作为日常监管、监察和监测的重要依据。


职责分工:市环保局负责开展市管VOCs排污单位的排查筛选,指导各区开展工作并汇总全市名录;各区环保局按要求查漏补缺确定本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若需从重点VOCs企业清单中删除企业应当说明情况并报送支撑材料。


时间节点:各区环保局于2018年4月10日前,将该项工作具体联系人及本行政区域VOCs排污单位名录(含支撑材料)报送我局。市环保局污防处于4月16日前,完成市管企业的梳理和各区排污单位的审核。


(二)加大日常监管力度


工作内容:市区两级环保部门应督促排污单位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污、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统筹安排监测和监察部门工作,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见附件1)开展检查;依托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企业专项工作开展信息公开检查。监测部门对于检查发现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要求的情况,要收集相关证据,及时移交给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及VOCs达标排放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


职责分工:市环保局总量处(监测处)负责组织市管企业专项检查监测;市环保局办公室依托2018年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组织市管企业信息公开专项检查;区环保局负责区管企业的监管,上报企业的检查情况,并建立台账备查;市监测中心负责市管企业自行监测实施情况的检查并汇总全市自行监测开展情况;市监察总队负责市管企业信息公开及VOCs达标排放等方面的检查,并汇总全市开展情况。


时间节点:各区环保局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检查情况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监测中心、市监察总队。市监测中心和市监察总队于5月25日前,分别将全市检查情况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于5月30日前,将全市检查情况报生态环境部。


(三)开展VOCs随机抽测


工作内容:市区两级监测部门结合年度监测工作计划的实施,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本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企业开展抽测,具备能力的监测部门可参照《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定(试行)》(见附件1)开展抽测,超标数据及时移送监察部门;市区两级监察部门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应当按规定立案查处。

职责分工:市监测中心负责市管企业的抽测并汇总全市监测工作完成情况,市监察总队负责市管企业的执法;区环保局负责区管企业的监测和执法,并报送相关情况。


时间节点:各区环保局于2018年5月20日前,将上半年监测和执法情况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监测中心、市监察总队;下半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监测和执法情况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并抄送市监测中心、市监察总队。市监测中心和市监察总队于5月25日前,分别将全市情况汇总后报市环保局,下半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监测和执法情况汇总报送市环保局。市环保局5月30日前将全市检查监测情况报生态环境部,下半年起,每季度第一个月20日前上报相关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同志,推进工作任务落实。


(二)加强能力建设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要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市环保局已将对各区VOCs监测人员的培训纳入年度监测工作计划,强化人才队伍培养,不断提高VOCs监测管理水平。


(三)落实企业责任


按照“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的原则,排污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及相关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


(四)完善园区监控


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开展VOCs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根据全市统一规划及自身管理需要建设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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